内蒙古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如何处罚?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0 15:57:52点击:3208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第五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款、第五十八条
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单位有前款
项、第三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1处的。(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不适用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核查处理):13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2个自然年内,同一场所或者单位内
次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是指自检查或者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的。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款第(二)项的下列情形:5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的。上述第(一)至(六)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适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款第二项的下列情形:5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顺序器损坏,不超过3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