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合理地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和花炮厂房(仓库)。
1.0.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
1.0.4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火灾时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和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
2.0.2 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evacuate indicating luminaire
利用电能实现引导人员消防安全疏散的灯具类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0.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指示牌 fire safety evacuation indicating sign
不利用电能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非灯具类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包括常规、蓄光、逆向反射、荧光、搪瓷等 5 类色材制成的标志。
2.0.4 消防疏散导流标志 fire evacuation guiding strip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一种,设置于地面或墙面上,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续并引导内蒙古人员疏散的指示标志。
2.0.5 消防疏散指示图 fire evacuation display map
指示当前位置、疏散路径和安全出口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0.6 多信息显示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of multiinformation
在同一灯具用图形和(或)文字形式,同时或交替显示主要信息(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方向和楼层标识)之外,火灾时同时或交替以滚动形式显示辅助信息(火灾发生部位和更先
火灾报警部位)的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
2.0.7 文物建筑 heritage buildings
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2.0.8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3 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疏散难易程度、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确定。
3.1.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清晰、简洁、明确,并与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
3.1.3 消防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设置。
3.1.4 具备语音功能的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应具备控制器消音功能以及现场手动消音功能。
3.2 设置场所及选型
3.2.1 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单层或多层住宅的地下室部分、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停车数量大于 50 辆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3 以下建筑或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可采用多信息显示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1)总建筑面积大于 2,500 m² 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m² 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m² 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4 大型商业综合体、商业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² 的地下商场、高度超过 250m 的公共建筑设置的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可采用具备定位功能的多信息显示消防应急标志灯具;5 以下建筑或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宜采用多信息显示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1)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m² 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 15,000 m² 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城市客运交通枢纽; 3)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m² 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6 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的建筑设置的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可采用具备语音提示功能的灯具;7 不应采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替代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
3.2.2 下列构筑物或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应采用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
1 地铁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地下区间之间的联络通道;2 城市交通隧道及其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城市地下机动车道、城市地下联系隧道;5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地下联系隧道、地铁区间隧道。
3.2.3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应増设消防疏散导流标志:
2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m² 的地上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²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3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6 3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7 总座位数超过 1,200 个电影院,特等、甲等或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剧场,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8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城市客运交通枢纽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换乘厅;
3.2.4 地铁站房、站厅公共区的自动扶梯起点侧面及人行楼梯起步的3阶踏步立面处,宜增设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
3.2.5 地铁区间隧道,长度超过300m的城市交通隧道和城市地下联系隧道应采用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具。
3.2.6 不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或属于住宅的文物建筑可不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其他文物建筑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文物建筑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室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超过20 m或建筑面积大于400 m²的厅室; 4)建筑面积大于100 m²的佛堂、经堂、祈祷室、教堂等场所。2 未采用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的其他室内场所,应采用能够清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并宜采用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2.7 现状使用功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历史建筑,以及属于高层厂房(库房)或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的历史建筑,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应采用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其他属于公共建筑的历史建筑,公共部位未采用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时,应采用能够清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并宜采用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2.8 公众聚集场所,每个楼层均应设置消防疏散指示图,可采用蓄光型或荧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
3.2.9 在历史文化街区、商业步行街中,应设置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街区导向图,可采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
3.2.10 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组成系统时,按系统形式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3 分布面积较广或间隔距离较远的文物建筑群,历史文化街区,当建筑群或街区采用一套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系统,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2.1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高度大于 4.5m 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2 室内高度为 3.5m~4.5m 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3 室内高度小于 3.5m 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
3.3 设置要求
3.3.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中设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注重与环境格局、历史风貌的协调和保护;3 指示疏散方向的标志应设置在疏散人员需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按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4 在设置有环境照明时,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指示牌的颜色应保持不变;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指示牌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确有困难难以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应在其外面加设钢化玻璃或其它不易破碎的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6 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 4mm 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在墙面或柱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7 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3.3.2 下列直通室外安全区域出口的上方应设置标有“安全出口”字样文字标识的标志来指示疏散出口:
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竖向梯的开口。
3.3.3 下列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安全区域的出口上方应设置标有“出口”字样文字标识的标志来指示疏散出口:
1 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2 通往相邻防火分区用于借用疏散的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3 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4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
3.3.4 室内指示疏散方向的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城市交通隧道及其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城市地下联系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两侧距地面、梯面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城市交通隧道及其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城市交通隧道及其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城市地下联系隧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标志; 3)采用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的,灯具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灯具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袋形走道的尽头距灯具的距离不应大于 10 m; 4)采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的,标志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m; 5)设置在侧墙上的带有米标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间距不应大于 10m。2 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汽车库、游乐设施的排队等候区等室内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汽车库的标志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游乐设施的排队等候区的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3)采用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的,灯具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灯具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3 文物建筑内的展厅、殿堂等高大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标志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设在空中影响历史风貌时可结合展陈设置在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固定展柜表面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并加盖不燃性、透明牢固的保护板; 2)采用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的,灯具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 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 20m,灯具间距超过要求时应增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灯具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 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 10m,灯具间距超过要求时应增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 3)采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的,标志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m。 1)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设置在柱面或墙面上;标志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 1m,其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宜增设指示疏散方向的标志; 2)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侧墙上应设置带有米标的多信息显示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地下区间之间的联络通道的洞口上部,应垂直于门洞设置具有双面标识常亮的标志; 3)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内的灯具间距不应大于 20m 且不应大于两跨柱间距; 4)带有米标的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间距不应大于 10m。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m;指示牌的设置间距不应小于 2m、不应大于 3m。
3.3.5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所在楼层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3.6 公众聚集场所,每个楼层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疏散指示图;宾馆客房、餐厅包厢、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房内的门上,应设置消防疏散指示图。消防疏散指示图应符合现行
标准《疏散平面图 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25894 的规定。
3.3.7 历史文化街区、商业步行街应设置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引导内蒙古人员疏散至街区出入口或应急避难场所。街区的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按照一定间隔连续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处,应设置疏散方向标志指示疏散路线的正确前进方向,并标识东南西北方向。街区的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
标准《应急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 2 部分:建筑物外》GB/T 23809.2 的规定。
3.3.8 在历史文化街区、商业步行街主要出入口附近或街区中行人需要选择行进方向的主要路口附近应设置街区导向图。街区导向图应标识东南西北方向并符合现行
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 1 部分:总则》GB/T 15566.1 的规定。
3.4 其他要求
3.4.1 火灾状态下,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0.25s。
3.4.2 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外,其他建筑室内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应设置在明亮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和警告标志(三角形)在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更低
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5 lx,更低
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 0.7。2 需要外部照明的提示标志(正方形)及其辅助标志,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更低
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5 lx,更低
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 0.7,且当采用蓄光型消防疏散标志时,其表面环境光照度应不低于 50lx。当发生火灾,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 0.25 s 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由应急照明灯具照明,标志表面的更低
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满足本条要求。
3.4.3 室外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常情况下使用的各种标志牌的表面更低
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5 lx,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 0.7。2 夜间或较暗环境下使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应采用灯光照明以满足其更低
平均照度要求,难以采用灯光照明时可采用自发光材料制作。
3.4.4 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外,其他建筑设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场所,其照射光源和标志的发光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射光源连续照射时间不低于 0.5h,照射间断不得大于 10h。照射光源不应采用红光灯具;2 标志的发光亮度性能应满足在公称照度值小于 200lx 的条件下,按现行行业标准《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 3 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XF 480.3 规定的检测方法测试,停止照射后 0.5h,其表面蓄光部分的发光亮度不应低于 7mcd/m2;3 提示标志牌及其辅助标志牌,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应小于 0.51 cd/m²。文字辅助标志牌表面的更大
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 3:2,图形标志的更大
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 5:2。
3.4.5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为单向时,应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扇距地面 1.1m~1.5m 范围内设置“推”(push)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pull)标志。
3.4.6 多信息显示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应急照明控制器获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时报警信息,并在火灾时滚动显示更先
火灾报警部位及火灾发生部位等辅助信息;2 正常状态下,应以图形和(或)文字形式同时或交替显示主要信息(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方向和楼层标识);3 火灾状态下,除同时或交替显示主要信息外,还应以文字方式滚动播放辅助信息(火灾发生部位和更先
火灾报警部位);4 当发生火灾时,应在 0.25 s 内由正常状态的显示信息切换到火灾状态的显示信息。
3.4.7 非联动控制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室内、室外疏散走道或疏散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3.4.8 除用于火灾时内蒙古人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外,其他电梯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
3.4.9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尺寸应与疏散人员的观察距离相适应。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常用的型号及其公称尺寸应符合表3.4.9的要求。
3.4.10 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的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低于表 3.4.10 的规定,系统的持续工作时间、蓄电池(组)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还应符合现行
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的规定。
3.4.11 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系统的设计和控制尚应符合现行
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规定。
3.5 线缆选择
3.5.1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的线缆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3.5.2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配电线路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阻燃电线、电缆时,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 B₁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不低于 d₁ 级、烟气毒性等级不低于 t₁ 级、腐蚀性等级不低于 a₂ 级的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
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 的规定。
3.5.3 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 50V以下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500V的线缆;2 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 220/380V 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450/750V 的线缆。
3.5.4 地面安装或潮湿场所安装时,灯具的供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均应选择耐腐蚀的橡胶电缆,接线处应有防腐蚀和防潮处理。
3.5.5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
3.5.6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配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或耐火线缆;2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
4 施工与验收
4.1 施工要求
4.1.1 室内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应被遮挡,不应影响正常通行;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安装位置,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 90°;3 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活动的物体上;4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与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之间应采用固定连接;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指示牌,除必须外,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活动的物体上;
4.1.2 室内指示疏散出口的标志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条件限制标志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标志不能被遮挡;2 室内高度不大于 3.5m 的场所,标志底边与门框距离不应大于 0.2m;室内高度大于 3.5m 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3m,且不宜大于 6m;3 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0.05m。
4.1.3 室内指示疏散方向的标志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标志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并导向安全出口; 1)站台和站厅公共区,标志上边缘距地面应小于 1m; 2)其他场所,标志上边缘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 1m。3 安装在疏散通道上方时,地铁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内的疏散指示标志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 2.2m、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 0.5m,其他场所: 1)室内高度不大于 3.5m 的场所,标志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2.2m~2.5m; 2)室内高度大于 3.5m 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3m,且不宜大于 6m。4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 1m。5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6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标志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 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 1mm。
4.1.4 指示楼层的标志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2.2m~2.5m。
4.1.5 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1.3 m;2 室外用标志杆固定的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应大于 1.2 m。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其内边缘距路面(或路肩)边缘不应小于 0.25 m,标志牌下边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在 1.8m~2.5 m 之间。
4.1.6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安装工艺包括钉挂、粘贴、镶嵌等附着式,以及悬挂式、柱式等安装方式。
4.1.7 标志的安装采用粘贴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必须达到相关规范规定的强度要求,并要干燥透彻;基面必须平整、稳定,并清理干净;
4.1.8 标志的安装采用镶嵌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基槽内部必须清理干净并要充分湿润,但不得积水。
4.1.9 标志的安装采用钉挂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对于圆形、三角形标志,不应少于 3 个固定点;对于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不应少于 4 个固定点;
4.1.10 标志的安装采用螺钉紧固式工艺时,必须保证标志后背附件与固定面紧密接触,螺钉间距不应超过 0. 3m。
4.1.11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和设计变更记录。
4.1.1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施工尚应符合现行
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 的规定。其中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的施工尚应符合现行
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系统的施工尚应符合现行
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的规定。
4.2 验收要求
4.2.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4.2.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属于分项工程,其施工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
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规定。
4.2.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验收应检查下列内容:
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外观检查,设置位置、数量及其合理性;2 产品合格证明、合格检验报告和认证证书等有关资料。
4.2.4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验收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外观完整、无明显缺陷;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划痕、无碰伤、无变色、无气泡、无起鼓;标志内容应准确、清晰、简洁,不矛盾、不重复;对于同一疏散路线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宜均匀;2 标志采用镶嵌式工艺施工后应平整,镶嵌缝隙应密实,嵌缝宽度应均匀,镶嵌平整度、嵌缝尺寸等不应大于有关建筑施工和装修标准的规定;3 标志固定应牢固,无歪斜、无松动、无缺棱掉角等缺陷;4 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的系统的验收应符合现行
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规定;输出线路、输出电源负载应与设计相符,且不应连接与消防安全疏散无关的负载或插座;5 对于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设置场所和部位的正常光照度,不应低于 50lx。
5 维护与管理
5.1 维护
5.1.1 对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进行日常巡查的巡查项目和内容应符合现行
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规定,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
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 的规定,填写记录应符合现行
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规定。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5.1.2 对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的功能进行检查的检查项目、数量应符合现行
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规定。
5.1.3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2 标志的色度坐标及亮度因数超出现行
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 的规定;3 逆向反射标志的逆向反射系数小于现行
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 规定的最小反射系数的 50%;4 不符合现行
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30 对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表面的更低
平均照度、更低
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外部照明的紧急切换时间、亮度的规定。
5.1.4 标有疏散出口标志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处于维修状态、停用状态或其他可能导致疏散功能丧失的状态时,应及时调整疏散指示方案,并相应调整疏散出口标志、指向该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疏散方向标识的状态和方向。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疏散功能恢复时,应及时恢复正常疏散指示方案、标志的状态和方向。
5.2 管理
5.2.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管理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5.2.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投入使用后,应建立管理制度。
5.2.3 应建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文件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档案保存期限符合现行
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 的规定。档案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3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系统图、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4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7 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制度。